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減刑後合計3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2月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2月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12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