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О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原名曾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信用卡共計伍張,信用卡消費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 吳雅茹 」之署押共計拾壹枚、偽造「 張玉寶 」之署押共計陸枚、偽造「 張秀玉 」之署押共計柒枚、偽造「 楊素珍 」之署押共計拾柒枚、偽造「羅 李阿照 」之署押共計拾枚,均沒收。
事實
一、丙○○基於共同偽造文書並行使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七月間止,利用為友人、鄰居吳雅茹、張玉寶、張秀玉、楊素珍、 羅李阿照 等人代辦申請信用卡之機會,在吳雅茹等人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下稱甲○○○)信用卡申請書上之通訊地址改為「彰化縣秀水鄉陝西村水尾巷一三三弄六號」或「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鳥松巷十二弄五號」,又將信用卡申請人之聯絡電話均填載為自己住家(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並以上址為收卡地址,持以行使郵寄至甲○○○申請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甲○○○及上揭信用卡申請人。丙○○於接獲銀行人員之徵信電話時,便佯為上揭信用卡申請人,以所偽填之資料應答,進而矇混銀行徵信人員,使上揭銀行人員誤信該信用卡申請資料為真實,誤予核發部分申請人之信用卡,使信用能力不足之丙○○因而獲得可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消費之不法利益。丙○○收受信用卡後,於該五張信用卡背面偽造吳雅茹等人之署押,再由其以冒用吳雅茹等人名義,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特約商店消費或預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後,偽造吳雅茹等人署押於簽帳單上持以行使之詐術,致甲○○○誤信確係吳雅茹等人之消費而陷於錯誤,而支付與特約商店簽約之收單銀行消費價款及預借現款,使丙○○免於付款及取得借款。嗣於八十九年八月間,吳雅茹、張玉寶、張秀玉、楊素珍、羅李阿照等人接獲甲○○○催收信用卡帳款時,始發覺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甲○○○職員 林冠瑋 、乙○○之指訴與被害人吳雅茹等人於偵訊時之證訴情節相符,復有甲○○○所提供被告以被害人吳雅茹等人之虛偽資料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之申請書影本五張、被害人吳雅茹等人之甲○○○信用卡持卡人消費歷史查詢單影本十二張、簽帳單影本九張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以變造不實之信用卡申請資料向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以此詐術使核發信用卡之銀行人員誤信申請人之信用條件良好而核發信用卡,使原信用條件不佳之被告因而獲得信用卡及持信用卡消費、預借現款之不法利益,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罪。被告在信用卡申請書變造通訊地址、電話及在信用卡、簽帳單偽造署押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得利罪間,有方法及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均論以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連續以不實之資料向銀行騙取核發信用卡多次,損害發卡銀行之授信品質及信用卡申請人之權益甚大,且盜刷他人之信用卡消費及預借現款,惡性菲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未據扣案之偽造之信用卡五張,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上開偽造之信用卡五張既均經宣告沒收,則其偽造之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被害人「吳雅茹」、「張玉寶」、「張秀玉」、「楊素珍」、「羅李阿照」等五人之署押部分,應無庸再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重複予以宣告沒收。未扣案之信用卡消費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之偽造私文書,已經被告將之丟棄,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為免日後執行上之困難,該存根聯及偽造被害人之署押,爰不宣告沒收。另上開信用卡消費簽帳單商店存根聯等偽造私文書,為各特約商店所有,而非屬被告等所有,自不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被告冒用被害人等盜刷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之署押共計五十一枚(吳雅茹之署押共計十一枚、張玉寶之署押共計六枚、張秀玉之署押共計七枚、楊素珍之署押共計十七枚、羅李阿照之署押共計十枚),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另被告使用之變造之信用卡申請書,係甲○○○所有,與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未符,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另被告犯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後,刑法第四十一條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業經立法院於九十年元月四日修正,將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擴大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同年0月00日生效,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較易科罰金規定新舊法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宋恭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劉玫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附表:
信用卡名義人刷卡日期消費金額特約商店吳雅茹八十九年六月一日預借現金一萬元
八十九年六月二日預借現金一萬元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七百二十元中友百貨公司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八千五百六十五元中友百貨公司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一千零七十一元中友百貨公司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七百九十二元中友百貨公司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一千九百二十六元中友百貨公司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九百八十一元中友百貨公司
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一千一百六十一元中友百貨公司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七千五百五十元成長聯盟服飾店八十九年六月十日七千元全國電子專賣店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一千六百八十元麗今商務汽車旅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四百五十元勝中企業有限公司張玉寶八十九年七月三日預借現金一萬元
八十九年七月四日預借現金一萬元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四百四十八元勝中企業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七月四日二千零九十六元千暉愛買股份有限公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一萬五千九百元全國電子專賣店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四千九百九十元全國電子專賣店八十九年七月六日二千五百四十元鄉之味川菜館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一千五百元吉得堡庭園量販張秀玉八十九年四月五日預借現金一萬元
八十九年四月六日預借現金一萬元八十九年四月九日二千一百二十元美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八十九年四月九日八千六百九十元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七百零五元千田百貨股份有限公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二千九百九十元裕毛屋彰化曉陽店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六百三十元裕毛屋彰化曉陽店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二千七百三十八元三商百貨彰化店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一千元千田百貨股份有限公楊素珍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預借現金一萬元
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預借現金一萬元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四千六百九十元濃濃百貨股份有限公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二千八百元成長聯盟服飾店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一千六百五十元鄉之味川菜館
八十八年十一月七日一千六百八十元登珥實業股份有限公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一千一百六十一元千田百貨股份有限公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五千八百元敬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五百三十六元霓瑩百貨股份有限公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一千八百八十元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四百元勝中企業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四千二百三十五元寶貔屋百貨專賣店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一千四百四十元兩隻老虎皮鞋店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七百零六元千田百貨股份有限公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四百元勝中企業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千五百五十八元成長聯盟服飾店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四百四十元勝中企業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百九十五元鄉之味川菜館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七百十七元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羅李阿照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預借現金五千元
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預借現金三千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預借現金四千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二千七百二十九元千暉愛買股份有限公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一千一百九十三元中友百貨公司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三千五百元中友百貨公司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三百九十元中友百貨公司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一千九百零七元中友百貨公司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九百六十六元中友百貨公司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二千四百七十六元中友百貨公司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一千七百八十八元中友百貨公司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六百十二元中友百貨公司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一千六百三十六元中友百貨公司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