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乙○○右原告與被告撤銷信託行為間請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折合銀元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