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林逸梅~B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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