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男二十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七七三、六一二六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九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己○○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實
一、己○○有妨害風化、竊盜、違反藥事法、搶奪等多項前科,最後一次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與甲○○騎乘機車搶奪被害人財物,而犯搶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甫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搶奪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騎乘甲○○所提供之未懸掛車牌之機車一部,以由甲○○搭載己○○,己○○下手,或由己○○搭載甲○○,由甲○○下手之方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趁被害人等不及防備之際,徒手搶奪被害人之財物(詳如附表所示),得手後與甲○○朋分被害人財物,嗣因己○○撥打上開搶奪得來之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給其朋友 陳玉玲 及將上開搶奪得來之國際牌GD—九0、摩托羅拉牌V二一八八行動電話各一支賣給不知情之 劉耿福 ,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水上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己○○對右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丁○○、戊○○、丙○○○於警訊中指述之情節及證人陳玉玲、劉耿福於警訊中證述之情節均相符,此外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收購中古首機契約書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被告與甲○○就上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曾於八十八年間,因犯搶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甫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遞加重其刑。公訴人雖僅就被告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四之搶奪犯行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如附表所示編號五之搶奪部分之犯罪事實,與前揭經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就屬於裁判上一罪之被告如附表所示編號五搶奪部分一併加以裁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有妨害風化、竊盜、違反藥事法、搶奪等多項前科,素行不佳,且最後一次於八十八年間,與甲○○騎乘機車搶奪被害人財物,而犯搶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甫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與甲○○再共同犯下本件搶奪罪,惟所得財物價值尚非鉅,及犯罪後坦白認錯,並表示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雄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陳冠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被害財物│││││││├──┼─────┼───────┼──────┼───────────┤│一│九十一年六│嘉義縣水上鄉下│乙○○│駝色皮包〔內有行動電話│││月二十六日│寮村四十九之八││、身份證、行照、駕照、│││十九時五十│號前││提款卡、現金新台幣(下│││分許│││同)一千元等物〕│││││││├──┼─────┼───────┼──────┼───────────┤│二│九十一年七│嘉義縣太保市麻│丁○○│綠色手提袋〔內有身份證│││月十日十七│寮里民生路九十││、健保卡各一張,提款卡│││時四十分許│巷六號前││兩張、信用卡五張、諾基││││││亞五一三0手機(內有行││││││動電話00000000││││││三二號晶片卡)、保管箱││││││鑰匙、泛亞電訊電話卡、││││││眼鏡、梳子、現金約四、││││││五百元等物〕│├──┼─────┼───────┼──────┼───────────┤│三│九十一年七│嘉義市○○路││國際牌GD-九0手機(│││月十四日十│││序號000000000│││八時許│││八三二三五二號)│├──┼─────┼───────┼──────┼───────────┤│四│九十一年七│嘉義市東區宣信│戊○○│皮包〔內有現金兩萬一千│││月十五日五│里國光新村一0││元、身份證、駕照、健保│││時十分許│三號││卡、摩托羅拉牌V二一八││││││八手機(序號四四八九五││││││0000000000號││││││)〕│││││││├──┼─────┼───────┼──────┼───────────┤│五│九十一年六│嘉義縣朴子市新│丙○○○│皮包(內有現金一百五十│││月初│榮路附近舊鐵道││元││││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