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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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折
合銀元柒拾捌萬叁仟壹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壹拾伍點貳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