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817號原告 施英民 訴訟代理人 施河籐 被告 林超凡 上列被告林超凡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盧軍傑法官方鴻愷不得抗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