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玉婷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四分之三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員警於民國99年
2月15日晚間10時15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4之
3樓,查獲黃玉婷(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另為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下稱MDMA),並扣得其持有之MDMA1顆(0.63公克)。經查,扣案之MDMA係第二級毒品,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足證,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00年度毒偵緝字第30號)在卷可憑,而上開扣案物品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公司99年7月9日,編號UL/2010/60698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故除鑑驗用罄之1/4顆(0.063公克)外,其餘3/4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