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25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吳棋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正吉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斗六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且依據該謄本「他項權利部」所載權利人即彭正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彭正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彭正吉之戶籍謄本到院。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