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77號上訴人即原告 龔鳴盛
龔耀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年度訴字第3277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7月23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命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龔鳴盛新臺幣(下同)13萬416元、再給付上訴人龔耀眉13萬416元及均自108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被上訴人應自107年11月1日起至遷離之日止,每月10日按月給付上訴人龔鳴盛、龔耀眉各3344元,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審判案件期限,第二審為2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42萬1344元(計算式:130416+130416+3344x2x24=42134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305元,尚欠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