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蕭富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聖坤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0,8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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