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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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68號
108年度訴字第504號聲請人即被告 鍾宏明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0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04號詐欺等案件羈押中,因母親長期從事工廠工作,導致脊椎受傷,最近要開刀,其為家中獨子,無人照顧母親,其所犯係詐欺未遂,並非重罪,且為初犯,已全部坦承,並關了好幾個月,其他案件均會準時去開庭,請求准予新臺幣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6月25日以聲請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仍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及因有同類案件分別繫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羈押等情,有訊問筆錄及本院刑事報到單可憑。經核,聲請人所涉本案雖經言詞辯論終結,聲請人並坦承全部犯行,惟聲請人原上揭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之虞的羈押事由並未消滅,復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仍有繼續羈押必要,且無從代以具保、限制住居。聲請人固稱:因母親最近要開刀,其為家中獨子,無人照顧母親等語,惟聲請人尚有從事房屋仲介業、有時會住家裡之姊一情,業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
504號卷第43頁),聲請人此部分事由,尚不足採。況此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限制駁回具保停止羈押之各款事由,是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武志
法官王秀慧法官蘇珍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