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77號原告 龔鳴盛
龔耀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被告 龔鳴暉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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