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1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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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3191號
原   告 新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祐生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 律師
被   告  李仁鴻
訴訟代理人  顧報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零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六
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拾萬零柒佰柒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1,7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
院訴訟繫屬時,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00,775
元,及自民事擴張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54頁正面),核屬
聲明之擴張,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新興大廈(下稱系爭大廈)之管理委員會
,被告於民國86年12月19日取得系爭大廈中門牌號碼為臺中
市○○區○○路○○○號7樓之3、8樓之1、8樓之2、9樓之1、9
樓之2、9樓之3、10樓之1、10樓之2、10樓之3等建物所有權
,而為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
規約手冊第23、24、25條約定,住戶有按月依每坪繳納30元
管理費之義務,而空戶打八折計算。惟被告自104年2月13日
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即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共300,775
元,經催討後,被告仍未給付,爰依系爭大廈規約及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程
序事項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原告只是代收代付住戶繳交之管理費,原告支付
完對社區公共設施的維護費用後,如有剩餘應是住戶之財產
,原告應退還給住戶,無權利扣留,是被告溢繳之管理費,
應與原告所請求之管理費相抵銷。且原告應公告105年管委
會的決算書公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系爭大廈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為如附表所示
標的之建物所有權人,為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系爭
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規約手冊第23、24、25條約定,住戶有按
月依建物每坪30元繳納管理費之義務,而空戶打八折計算。
惟被告自104年2月13日起迄106年11月30日止即積欠如附表
所示之管理費共300,775元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台中縣烏
日鄉公所88年5月29日八八烏鄉建字第06807號函、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新興大廈區分所
有權人規約手冊、存證信函及回執、被告各戶欠款金額明細
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27頁、第39至42頁、第56頁、
第58至67頁),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實。
(二)被告雖抗辯:被告前有溢繳管理費,應與原告本件所請求之
管理費相抵銷云云(見本院卷第69頁正面),經查,原告所
請求之管理費計算標準,核與住戶規約相符,且原告係依據
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49號勝訴之確定判決,對被告聲請強制
執行被告應納之管理費,並無所謂被告溢繳管理費之問題,
被告空言抗辯其溢繳管理費,以此為抵銷之抗辯,並不可採
。被告另抗辯:原告應公告105年管委會的決算書云云(見
本院卷第52頁背面),惟無論原告是否未公告105年管委會
的決算書,此與被告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並無互為對待給
付之關係,無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被告仍應依住戶規約之
規定,繳納管理費。被告此部分抗辯,亦非可採。
(三)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所明定
。而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
229條第1、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
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自民事擴張聲明狀送達翌日(即106
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
本院卷第54頁正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大廈住戶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1條規定、民法第203條、第233條規定,訴請被告給付
300,775元,及自106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予
敘明。
六、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應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為衡平被告之利益,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
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靜
◎被告李仁鴻各戶欠款金額明細表
(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樓層名│104年2月13日至104年12│105年│106年1月1日至106年11月│合計│
│(坪數)│月31日(原告以10.5月計││30日││
││算)││││
├─────┼───────────┼───────────┼───────────┼─────┤
│7樓之3│8,870元│10,138元│9,293元│28,301元│
│(35.2坪)│(計算式:35.2坪×30元│(計算式:35.2坪×30元│(計算式:35.2坪×30元││
││×0.8×l0.5個月)│×0.8×l2個月)│×0.8×l1個月││
├─────┼───────────┼───────────┼───────────┼─────┤
│8樓之1│13,558元│15,494元│14,203元│43,255元│
│(53.8坪)│(計算式:53.8坪×30元│(計算式:53.8坪×30元│(計算式:53.8坪×30元││
││×0.8×10.5個月)│×0.8×l2個月)│×0.8×11個月)││
├─────┼───────────┼───────────┼───────────┼─────┤
│8樓之2│9,853元│11,261元│10,322元│31,436元│
│(39.1坪)│(計算式:39.1坪×30元│(計算式:39.1坪×30元│(計算式:39.1坪×30元││
││×0.8×l0.5個月)│×0.8×l2個月)│×0.8×l1個月)││
├─────┼───────────┼───────────┼───────────┼─────┤
│9樓之1│13,558元│15,494元│14,203元│43,255元│
│(53.8坪)│(計算式:53.8坪×30元│(計算式:53.8坪×30元│(計算式:53.8坪×30元││
││×0.8×10.5個月)│×0.8×12個月)│×0.8×11個月)││
├─────┼───────────┼───────────┼───────────┼─────┤
│9樓之2│9,853元│11,261元│10,322元│31,436元│
│(39.1坪)│(計算式:39.1坪×30元│(計算式:39.1坪×30元│(計算式:39.1坪×30元││
││×0.8×10.5個月)│×0.8×12個月)│×0.8×11個月)││
├─────┼───────────┼───────────┼───────────┼─────┤
│9樓之3│8,014元│9,158元│8,395元│25,567元│
│(31.8坪)│(計算式:31.8坪×30元│(計算式:31.8坪×30元│(計算式:31.8坪×30元││
││×0.8×10.5個月)│×0.8×12個月)│×0.8×11個月)││
├─────┼───────────┼───────────┼───────────┼─────┤
│10樓之1│13,558元│15,494元│14,203元│43,255元│
│(53.8坪)│(計算式:53.8坪×30元│(計算式:53.8坪×30元│(計算式:53.8坪×30元││
││×0.8×10.5個月)│×0.8×12個月)│×0.8×11個月)││
├─────┼───────────┼───────────┼───────────┼─────┤
│10樓之2│8,996元│10,282元│9,425元│28,703元│
│(35.7坪)│(計算式:35.7坪×30元│(計算式:35.7坪×30元│(計算式:35.7坪×30元││
││×0.8×10.5個月)│×0.8×12個月)│×0.8×11個月)││
├─────┼───────────┼───────────┼───────────┼─────┤
│10樓之3│8,014元│9,158元│8,395元│25,567元│
│(31.8坪)│(計算式:31.8坪×30元│(計算式:31.8坪×30元│(計算式:31.8坪×30元││
││×0.8×10.5個月)│×0.8×12個月)│×0.8×11個月)││
├─────┼───────────┼───────────┼───────────┼─────┤
│合計│94,274元│107,740元│98,761元│300,7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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