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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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68號上訴人鴻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光輝
送達代收人 連堂凱 律師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被上訴人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4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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