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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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債權人 蔡博豪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綱之 繼承人、 黃義之 繼承人、 高白毛 之繼承人、 張光侯 之繼承人、 林九之 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4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年3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