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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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中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中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中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罪名容有誤載,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毀棄損壞、妨害公務及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
編號123罪名毀棄損壞妨害公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13日108年7月28日108年8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263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466號等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95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261號109年度苗簡字第9號109年度竹簡字第219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5日109年8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261號109年度苗簡字第9號109年度竹簡字第2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27日109年6月4日109年9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73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64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51號
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13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27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2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