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0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0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041號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20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隆答股份有限公司東京三菱銀行台北分│94年12月15日│23,250元│0000000│││││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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