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廖政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