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聲請人甲00000000.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陳報債權人清冊(含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及債務人清冊。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97年10月16日起至99年
10月1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97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1月1日起至99年9月30日止之收入證明,並詳細述明其任職於何單位、其月薪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以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又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五、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各項(包含房租、交通支出、生活費、電話費、保險費等)相關收據等證明文件。
六、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包括保險單(含以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及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等;另倘有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七、提出聲請人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報表代號:TC0130、TC0140)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明細表。
八、陳報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九、釋明為何不接受協商之原因,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為何協商不成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上開第四、六、八項,如有未成年子女者,亦須一併陳報。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