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8958號債權人太子盛世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俊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俊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名稱與狀底用印不一致,如有誤,請更正。
二、債務人陳俊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