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56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李亞倫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7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案經原審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僅酌減7個月,是否稍嫌過重,另受刑人於開庭時有請求待其他案件審理完畢後再一併定應執行刑,然原審法院卻未考量受刑人利益而逕行裁定,且本案所定刑期再加嗣後確定之其他案件,刑期恐達20年,實令受刑人無法負荷,是否有違罪責相當、比例原則及法律恤刑之目的,受刑人現已年過43歲,於入監執行10年後,出獄即已年過60有餘,這一生還有何作為可言?抗告人無家人可依靠,只能做臨時工維生,因第十二節胸椎嚴重壓迫性骨折而積欠大筆醫療費及另有車禍賠償款等債務,才鋌而走險犯案,抗告人知道此等手段實在不該,服刑至今已知道錯了,懇請能給予重新做人之機會,於定刑時能參酌其他獲致相當多減刑優惠之判決而酌減受刑人之刑期,讓抗告人於重返社會後人生還能有一丁點希望。爰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裁定,重定較輕之應執行刑,或能暫緩而待抗告人其他案件判決確定後再一併定應執行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四、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更定其刑結果,祇要符合刑法第51條規定,即是以限制加重原則取代累加原則以決定行為人所受刑罰,固屬合法,但基於法秩序理念及法安定性原則,對原定執行刑仍須予以尊重,倘另定執行刑時,依其裁量權行使結果,認以定較原定執行刑為低之刑為適當者,即應就原定執行刑有如何失當、甚至違法而不符罪責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詳載其理由,俾免流於恣意擅斷,而致有量刑裁量權濫用之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前定之應執行刑,雖因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而失效,惟基於法秩序理念及法安定性原則,對原定執行刑仍須予以尊重,然另定執行刑時,依裁量權行使結果,若重新審酌全部併罰犯罪之關連性及考量受刑人之罪責及罪刑相當性,認原定執行刑有所不當者,更定其刑之刑度仍非不可低於原定之執行刑。
五、經查:㈠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
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先後確定在案,並由受刑人向檢察官為定刑之聲請,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等件在卷可稽,是由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之原審為定刑之聲請,合於程序。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原審因依檢察官之聲請,並經當庭訊問受刑人就本聲請定應執行案件之意見後,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1年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20年9月)及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即11年5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固未逾越法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
㈡惟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均係加重竊盜及侵入住宅罪,手段及
動機均類似,且均係侵入他人住宅、竊取他人家中之物品或現金,犯罪態樣近似,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均非甚鉅,對法益之侵害尚非甚重,且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10年9月至111年6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接,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若科以過重之執行刑,則於實際執行時,刑罰之邊際效應恐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則因刑期而遞增,反不利於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並衡酌受刑人對於所犯上開各罪均坦承犯行,依其犯罪後態度所呈現之反社會人格,亦非甚為嚴重。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難認已充分考量上情,所定執行刑核屬過重,難以維持。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六、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本件業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受理抗告之第二審法院,因認原裁定有上開可議之處而予撤銷,惟原裁定所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裁量違誤之事實已明,並經本院詳述行使裁量之遵循標準,為使司法資源有效利用,應認合於上揭規定所稱有必要自為裁定之情形。從而,本院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及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前所定應執行刑度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使罪刑相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張道周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10/31110/10/31110/11/04110/11/0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2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916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9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98號111年度易字第90號111年度易字第90號判決日期111/07/13111/07/11111/07/11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98號111年度易字第90號111年度易字第90號確定日期111/07/13111/08/15111/08/15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⑴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21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407號⑵附表編號1曾經新竹地院111年度易字第29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⑴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84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494號⑵附表編號2至4曾經新竹地院111年度易字第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0/11/04110/10/03111/03/1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916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640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0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90號111年度審易字第851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274號判決日期111/07/11111/08/12111/08/12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90號111年度審易字第851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274號確定日期111/08/15111/09/19111/09/19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⑴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84號⑵附表編號2至4曾經新竹地院111年度易字第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87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89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共2罪)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0/09/20110/12/10110/12/10111/02/05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61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07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3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875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33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162號判決日期111/08/12111/08/12111/08/12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875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33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162號確定日期111/09/19111/09/19111/09/19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91號⑴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88號⑵附表編號8曾經桃園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3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90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犯罪日期110/12/27110/12/27110/12/27111/02/02111/06/13111/06/13111/06/06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50號、第6234號、第8519號、第9280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50號、第6234號、第8519號、第9280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50號、第6234號、第8519號、第92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552號111年度易字第552號111年度易字第552號判決日期111/08/23111/08/23111/08/23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552號111年度易字第552號111年度易字第552號確定日期111/09/30111/09/30111/09/30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⑴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94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899號⑵附表編號10至12曾經新竹地院111年度易字第5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侵入住宅罪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06/13110/11/02111/02/13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50號、第6234號、第8519號、第9280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61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4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552號111年度審易字第61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748號判決日期111/08/23111/08/31111/10/11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552號111年度審易字第61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748號確定日期111/09/30111/10/04111/11/16得否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95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900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84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3116號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480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3406號⑵附表編號15、16曾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7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16(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02/13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4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748號判決日期111/10/1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748號確定日期111/11/16得否易科罰金否備註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480號⑵附表編號15、16曾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7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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