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樹村
法官林意芳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麗珠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樹村
法官林意芳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