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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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485號
原   告  楊朕旭
被   告  劉柏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樹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
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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