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3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被 告 林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柒仟貳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
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