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26號
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魏志成
被   告  謝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
仟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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