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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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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