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3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32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宇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47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古瑞君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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