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原告BN000-A112028(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BN000-A112028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甲○○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00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侵訴字第2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啟夫
法官孫偲綺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