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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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7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張雯清 債務人雷 湘薰
一、債務人張雯清、 雷湘薰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雯清於民國102年11月至106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雷湘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21,48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雯清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雷湘薰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7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雯清、雷│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90%│││221484│湘薰│月1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雯清、雷│自民國109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1484│湘薰│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