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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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21號原告柳○綢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被告柳○旺
柳○吉柳○○葉柳○好柳○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一、土地:編號2至編號9土地欄關於「○○市○○區○○段○○○○號、○○市○○區○○段○○○○○○號、○○市○○區○○段○○○○號、○○市○○區○○段
○○○○號、○○市○○區○○段○○○○號、○○市○○區○○段○○○○號、○○市○○區○○段○○○○號、○○市○○區
○○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市○里區○
○段○○○○號、○○市○里區○○段○○○○○○號、○○市○里區○○段○○○○號、○○市
○里區○○段○○○○號、○○市○里區○○段○○○○號、○○市
○里區○○段○○○○號、○○市○里區○○段○○○○號、○○市○里區○○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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