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侑銘具保人莊文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03號、106年度執再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文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莊文福因受刑人莊侑銘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莊侑銘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0元,由具保人莊文福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為憑。嗣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在卷為憑,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本院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莊文福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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