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4年度自緝字第27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黎錦福
法官饒金鳳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