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緝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3年度偵續字第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88年2月21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黎錦福
法?官饒金鳳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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