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089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一雄 債務人 陳慧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一)債務人陳一雄、陳慧觀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一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一雄、陳慧觀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年息)││├──┼─────┼───────┼────┼──────────┤│001│38,256元│96年3月9日至│19.18%│自96年4月10日起至96││││110年7月19日止││年10月9日,按年息百││││││分之1.918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96年10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36計算之違約金。│││├───────┼────┼──────────┤│││110年7月20日起│16%│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002│94,771元│96年5月29日起│15%│自96年6月30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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