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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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0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賴錫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金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第六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56316元自民國109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09年05月19日止年息2.04%001新臺幣656316元自民國109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02月19日止年息2.448%001新臺幣656316元自民國110年0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04%002新臺幣229693元自民國109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09年05月19日止年息2.04%002新臺幣229693元自民國109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02月19日止年息2.448%002新臺幣229693元自民國110年0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04%003新臺幣229693元自民國109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09年05月19日止年息2.04%003新臺幣229693元自民國109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02月19日止年息2.448%003新臺幣229693元自民國110年0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04%004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09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09年05月19日止年息2.04%004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09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02月19日止年息2.448%004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10年0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