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原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惠如選任辯護人吳文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壹佰零玖年陸月拾捌日所為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惠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件有不得以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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