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10號原告 徐瑞璋 被告雅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秀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