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政勳上列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32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政勳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郭政勳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其坦承部分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相關證據資料可稽,認為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承無業,有經濟壓力,而一再犯罪,自己與家人亦無法提出1萬元之保證金交保,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於民國109年1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郭政勳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4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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