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李秀琴 代理人 曾美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琬茹附表:股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1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1100002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1100003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1100004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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