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聲請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三號聲請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查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再審,係以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十三款之具體事由,不符合聲請再審之法定程式,與本件聲請意旨謂更正土地地號無涉,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聲請人以上開事由對之聲請更正,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鍾任賜法官陳光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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