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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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三號抗告人 王麒瑞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二九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抗告人王麒瑞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裁定駁回,並無同項但書所定之情形,自屬不得抗告。其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原裁定記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係誤載,尚不因此謂得抗告,併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劉介民法官吳三龍法官蔡國在法官郭玫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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