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10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侯展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金虎 等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即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樹狀圖方式呈現,並應記載各繼承人正確姓名、出生、死亡日期等),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按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應就所查證資料審酌是否有一併請求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並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三、原告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相對人即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
四、請注意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列除原告外之全體共有人為被告,若有漏列,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逕以判決駁回之。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