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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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附表編號1備註欄執行案號改為板橋地檢98年度執緝字第2763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簡易判決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