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7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國民身分證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31日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8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6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73條第3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