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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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314號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瑋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潘「瑋」恩)。
二、釋明債務人潘「偉」恩即為潘「瑋」恩(依聲證4所示,債務人姓名為潘「瑋」恩)。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