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8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基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被訴強制、詐欺取財、恐嚇危害安全部分,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基生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其中被訴傷害部分,因告訴人已撤回告訴,由本院另行判決公訴不受理外,其餘部分(即強制、詐欺取財、恐嚇危害安全部分),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