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2號附民原告 楊榮竹
楊邱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 律師附民被告 黃培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9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吳彥慧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