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261號債權人安家居邑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柏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故請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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