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304號、105年度偵字第14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雅香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414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得仿冒「HelloKitty」內褲5件,經鑑定為仿冒品,有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佐,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至第455之37條等關於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於105年5月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及增訂,於105年6月2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本件聲請人聲請違法行為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詳後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核先敘明。
三、按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因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又此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施行法復於104年12月30日增訂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為「『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就此次刑法修正前,特別法關於沒收規定之法律競合,揭示「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優先適用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至於此次刑法修正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則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予以適用(刑法第11條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修正立法理由可資參照)。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特別法有關沒收等規定將於此次刑法修正施行日失效;而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此次刑法修正前商標法所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商標法第98條遂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12月15日起施行(商標法第98條修正理由可參),足認商標法第98條所定有關「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之沒收,屬修正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參酌上開所述,應優先適用;至其餘沒收及追徵則應回歸修正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已有明定。經查:
(一)被告於104年6月間,在臺北市○○區○○街某處,購入之「HelloKitty」內褲,係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仍於105年6月30日起,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攤位,以每件新臺幣50元之價格販售,嗣經警於105年6月30日中午12時許,在上開攤位查獲,扣得附表所示之「HelloKitty」內褲5件等情,業據被告坦認無誤(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145號偵查卷第4頁至第5頁、第27頁至第28頁),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查獲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附卷可稽(見前開偵查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20頁至第21頁),堪以認定。
(二)被告於上述時、地為警查獲後,聲請人認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違反商標法之主觀犯意,以105年度偵字第14145號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見前開偵查卷第30頁至第33頁)及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供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HelloKitty」內褲5件,係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有上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供佐,足認屬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98條,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1│「HelloKitty│5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內褲││105年度保管字第545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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